2009年9月1日起,我国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(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)施行。其中规定,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(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),并标注认证标志后,方可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
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,所列明的“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”,就有“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”。
★ 据了解,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,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需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有18种:
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
电风扇
空调器
电动机—压缩机
家用电动洗衣机
电热水器、室内加热器
真空吸尘器
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
电熨斗
电磁灶
电烤箱
电动食品加工器具
微波炉
电灶
灶台
烤炉和类似器具
吸油烟机
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电饭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