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<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(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)>>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反垄断法》,进一步明确正当的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、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,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关工作部署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《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(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)》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:
1.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saic.gov.cn),通过首页右侧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”栏提出意见。
2.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: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(邮编:100037)
3.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:qishuanglin@saic.gov.cn。
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。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
2016年2月4日
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
(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)
序 言
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激励创新和促进动态竞争,反垄断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并产生创新的压力和动力,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,即促进竞争和创新,维护消费者利益。但是,滥用知识产权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,不仅不利于促进创新,反而会阻碍创新,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(以下简称《反垄断法》)第五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,不适用《反垄断法》;但是,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,排除、限制竞争的行为,适用《反垄断法》。为了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,提高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判性,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,激励创新,提高消费者福利和资源分配效率,特制订本指南。
目 录
第一章 总则 3
第一条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3
第二条 滥用知识产权与垄断行为 3
第三条 滥用知识产权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 4
第四条 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 4
第五条 分析方法和步骤 5
第六条 分析因素 5
第七条 适用范围 6
第二章 相关市场界定 7
第八条 总体原则 7
第九条 相关商品市场 8
第十条 相关技术市场 8
第十一条 相关创新市场 8
第三章 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 9
第十二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的总体规定 9
第十三条 竞争者之间的价格限制 10
第十四条 竞争者之间的产量限制 10
第十五条 竞争者之间的市场分割 10
第十六条 竞争者之间的研发限制 11
第十七条 竞争者之间的联